
申报世界遗产首先需要符合世界遗产10条标准中的1条或者若干条。根据《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77段,世界遗产标准分为以下10条:
1-6条为文化遗产的标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问。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和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名录》的理由)。
7-10条为自然遗产的标准:
(7)构成代表地球现代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8)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9)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