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获悉
4月3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
2020年度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
自2020年开始,
我省(除厦门外)年满60周岁的
每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经费金额
由原来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年6000元(国家级传承人不重复补助)。
目前,
全省各级非遗管理部门正在加紧推进传承人信息收集
及经费补助发放工作,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已完成省直单位的传承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加大省级传承人经费补助力度,
是为切实保障传承人传承工作,
促进传承人以饱满的精神面貌开展非遗传承工作。
据悉,
为进一步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期正组织修订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在进一步规范传承人申报认定制度的同时,
进一步加强对传承人的评估管理,
对传承人的评估结果
将作为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
的主要依据,也将作为传承人退出机制的考核指标。
传承人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
在规范传承人传承工作的同时,
将更好地推动我省传承人做好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
据了解,早在2019年6月
福建省政协委员黄家盛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了
《关于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制度的建议》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此高度重视,及时答复建议
《关于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制度的建议》(20193107号)收悉。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答复如下:
为加强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相关传承活动,借鉴有关省份做法,
从2011年开始,省政府批准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专项用于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遗项目传承工作(其中,已获国家补助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再补助)。
补助的实施,对我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遗传承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重要性逐步显现,
全国各地基本上都加大了対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的扶持力度。
中央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金额,自2012年起提高到20000元。
目前,在华东六省一市范围内,我省的补助金额和补助对象范围确实处于较低水平。
这些年我们也多次协调,但由于我省财力有限,目前暂未能提高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水平。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核心因素和关键环节。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继续推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力度的提高。
一是继续提请省政府适当提高标准,省财政厅保障非遗传承人补助的经费,将补助范围扩大到每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并逐步提高补助金额。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打响非遗品牌,增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展示、展演的机会,扩大传承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真正实现“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三是支持、鼓励并推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厦门文博会、文创市集等系列活动,让广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能够在推广非遗项目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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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旅部正式实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
近日,国家文旅部部长雒树刚签署 “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正式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发布于2008年的《暂行办法》将同步废止。
《办法》共26条,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责任义务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打破原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一经认定便不会轻易取消资格的常态,明确实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
01
固定认定工作周期
根据《办法》规定,文旅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在这之前,认定工作周期并不是固定的——前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时间,分别是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8年。
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意味着文旅部关于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流程更加完善,认定工作更加成熟,这也为符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申报标准的工作者们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申报周期、创造了更加充分的准备时间。
02
完善认定工作流程
《办法》完善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流程,包括安排现场答辩、公示时间增长至20日等。
由此可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将会较之前更为严格,在层层筛选之后,将甄选出具备真才实学的传承人。
目前,我国非遗传承事业鱼龙混杂,充斥着一批名不副实的非遗传承人。《办法》对认定工作流程更加细化和严格,也是从源头上杜绝一些非遗传承人在申报过程中投机取巧、弄虚作假。
03
明确传承人工作义务
《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和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经费资助等各项支持措施。
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需要承担的工作义务,包括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配合文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等。
作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在享受国家级荣誉和支持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国家级责任和义务,为推动我国非遗事业的传承和发展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04
完善传承人退出机制
《办法》还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指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出现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自愿放弃等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旅主管部门核实,都将被国家文旅部取消资格并予以公布。
这也意味着,评上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再是“一劳永逸”,丧失国籍、弄虚作假、德不配位、不履行义务的最终都会被清退。此次《办法》明确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实施退出机制,无疑将大力推动我国非遗传承事业良性健康发展。
此外,本着人文法治、人文关怀的精神,《办法》还针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去世的情形,允许省级文旅主管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表示哀悼及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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