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 、 扎 根 于 宝 塔 的 文 化 传 统 , 世 代 相 传 , 具 有 鲜 明 的 地方特色;
三 、 具 有 促 进 宝 塔 地 域 文 化 认 同 、 增 强 社 会 凝 聚 力 和 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 、 对 维 系 宝 塔 文 化 传 承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同 时 因 社 会 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申 报 项 目 须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项 目 保 护 计 划 , 并 承 诺 采 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一 、 建 档 :通 过 搜 集 、 记 录 、 分 类 、 编 目 等 方 式 , 为 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 、 保 存 :用 文 字 、 录 音 、 录 像 、 数 字 化 多 媒 体 等 手段 , 对 保 护 对 象 进 行 真 实 、 全 面 、 系 统 的 记 录 , 并 积 极 搜 集有关实物资料,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 、 传 承 :通 过 传 承 人 的 传 习 活 动 、 社 会 教 育 或 学 校 教育 等 途 径 , 使 该 项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传 承 后 继 有 人 , 能 够 继续 作 为 鲜 活 的 文 化 传 统 在 相 关 社 区 尤 其 是 青 少 年 当 中 得 到 继承和发扬;
四 、 传 播 :利 用 节 日 活 动 、 展 览 、 观 摩 、 培 训 、 专 业 性研 讨 等 形 式 , 通 过 大 众 传 媒 和 互 联 网 的 宣 传 , 加 深 公 众 对 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 、 保 护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具 体 措 施 , 以 保 证 该 项 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及 其 智 力 成 果 得 到 保 存 、 传 承 和 发 展 , 保 护 该 项遗 产 的 传 承 人 ( 团 体 或 个 人 ) 对 其 世 代 相 传 的 文 化 表 现 形 式和 文 化 空 间 所 享 有 的 权 益 , 防 止 对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误 解 、歪曲和滥用申报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二 、 项 目 申 报 书 :包 括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 说 明 、 论 证 、管理、保护计划等;
三 、 辅 助 资 料 :包 括 申 报 片 ( 视 频 资 料 ) 、 证 明 材 料 、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 申 报 项 目 简 介 :包 括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 历 史 沿 革 、主要价值和影响;
五、联合申报的,须提交联合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六、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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