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2、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核定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
3、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4、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委进行评审。
5、评审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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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非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