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五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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