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省民一庭吕强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最显著的特征,是管理的无因性和受益人的未知性。
构成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三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管理人的自愿行为。四是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我们生活中无因管理例子很常见,如公园散步看见一只走失的猫咪,带回家照顾几天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人主要权利有两项:
1
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即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补偿管理人受到的损失,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人主要义务有三项:
1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
管理人通知义务。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即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最后想说的是,无因管理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用法治力量鼓励和褒扬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新风正气,同时,也明确禁止对他人事务和私人领域进行不当干涉,把好事做好,平衡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无因管理被滥用。
原标题:《什么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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